贵州省医院协会
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协会章程组织架构领导机构监事会
新闻中心
协会及专委会要闻图片新闻
协会活动
通知公告
协会党建
政策法规党建活动简讯
会员服务
会员及会费管理入会申请会费标准及付款方式工作问答会员之窗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 贵州省医院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11-08

贵州省医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贵州省医院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GHA)。

第二条本团体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相关医药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人民至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医疗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助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健康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政治方向,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在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本团体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各项保障,加强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订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和做法,组织实施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组织优势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边远地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医、教、研、防、康等各项管理工作,开展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经验推广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质量管控;开展或参与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评估等工作;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和奖励会员单位的优秀管理干部、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新技术成果,以及开展突出贡献奖评比表彰活动,设立和审定贵州省医院协会科技创新奖。

(八)开展医院建筑及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书籍和建立协会网站。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疗行业组织及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港澳台地区及国际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交流、协作与合作。

(十一)承办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聘请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

  1.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其他有关医疗学术团体;

  5.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卫生相关企业。

6.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五)荣誉会员

已经退休离开医疗管理岗位或退休前为本团体会员,热心支持、资助和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对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团体荣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入会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团体反映本行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 提供有关建议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更名或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理事、监事时,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主要由单位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单位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团体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医院管理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区或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担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医疗机构部门的负责人及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单位理事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原则上上任离任会长出任下任名誉会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内设、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等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工作方案、推荐拟任负责人等,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调整和罢免,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不得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决定。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与理事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除三、四、五项除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 责 人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人数。设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省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会长不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可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集体研究讨论本团体“三重一大”事项和秘书长办公会认为须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拟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负责人签字。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四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 事 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依程序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在本团体授权的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十条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贵州”、“全省”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罢  免

第五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联名签名提交书面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联名签名提交书面的提议函;

(三)1/5以上会员代表签名提交的书面提议函;

(四)不能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有2/3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并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罢免理事、监事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罢免部分理事、监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监事总数的1/5。

第五十六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进行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五十八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六十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理事、监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监事总数的1/5。

第六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委托办事经费;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得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十二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理事会确定人员、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单位,或者捐赠与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于2023年5月12日第二届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Shape1



联系我们
Tel:1898402006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贵州医科大学(北校区)行政楼一楼

贵州省医院协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黔ICP备2024029589号